「公司被清盤了,我作為董事會面臨什麼責任?」
「我會被追究個人責任嗎?」
「董事和清盤人之間有什麼法律責任?」
「不當營商和優惠性交易會對我造成什麼後果?」
許多香港企業董事在得知公司面臨清盤時,往往只擔心公司的未來,卻忽視了自己作為董事所需承擔的個人法律責任。然而,根據香港破產管理署2025年最新統計[1],超過60%的被清盤公司董事在清盤過程中面臨個人法律追究,其中30%被發現存在不當營商行為或優惠性交易。
清盤不僅不是公司的終點,對董事而言,它可能是一個全新的法律風險開始。
關鍵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90條,所有公司董事在公司被清盤後都負有強制性的法定責任[2]。
董事必須執行的義務:
1. 提交宣誓事務狀況陳述書(Statement of Affairs)
✓ 期限 — 自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委任之日起28天內[2]
✓ 內容 — 詳細列述公司所有資產、負債、債權人清單、應收帳款、應付款項等
✓ 違規後果 — 逾期提交可被罰款$10,000-$50,000及/或監禁3-6個月
示例場景: 製造公司董事在收到清盤人委任通知後的28天內必須完整列出所有工廠設備、應收帳款(包括逾期款項)、銀行貸款、供應商應付款項等。
2. 出席債權人會議和貢獻人會議
✓ 出席要求 — 董事應根據清盤人通知準時出席所有必要會議[2]
✓ 配合責任 — 回答清盤人和債權人提出的所有合理問題
✓ 提供文件 — 按要求提供與公司資產和交易相關的所有帳簿和記錄
違規後果: 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拒絕配合可被法院視為藐視法庭。
3. 提交完整的帳簿和記錄
✓ 保存年限 — 董事有責任保留公司過去6年的完整帳簿記錄[2]
✓ 交付責任 — 必須將所有帳簿、銀行對帳單、合同、發票提交清盤人
✓ 真實性 — 所有文件必須是原始且未被篡改的
風險信號: 若發現董事銷毀、隱匿或篡改帳簿,可被控欺詐營商罪。
4. 配合清盤人的調查和訪問
✓ 配合調查 — 提供關於公司交易、債務人背景、資產轉移等詳細信息
✓ 如實回答 — 在宣誓下作出陳述
✓ 披露隱藏資產 — 若董事知悉隱藏在第三方名下的公司資產,必須披露
法律基礎: 根據第32章第236-237條,清盤人可傳喚董事作證,董事必須如實作證。
常見誤區:
許多董事誤認為公司被清盤後,公司的所有債務自動從董事身上消除。這是完全錯誤的。
董事個人責任的觸發條件:
1. 公司代表董事的個人貸款和擔保
✓ 個人擔保 — 若董事為公司銀行貸款提供個人擔保,銀行可在公司無力清償後追討董事個人資產
✓ 董事貸款 — 董事向公司借款但未按期還款,清盤人可要求董事償還
✓ 信用卡債務 — 若董事以個人名義為公司透支,責任不會因清盤而消除
真實案例:
出口公司董事為公司銀行貸款$5,000,000提供個人擔保。公司清盤後無力償還貸款,銀行追討董事個人資產,導致董事房產被法院扣押。
2. 董事的薪酬欠款和福利
✓ 優先債權 — 董事本身作為員工的未支付薪酬在清盤中享有優先地位
✓ 相反責任 — 若董事在公司無力支付時仍向自己支付高額薪酬或紅利,可被質疑為不誠實行為
3. 董事的稅務責任
✓ 個人所得稅 — 董事作為個人的所得稅責任不會因公司清盤而消除
✓ 代扣稅款 — 若公司未按法律要求代扣員工稅款,董事可被控共同責任
什麼是破產限制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
破產限制令是由法院頒布的命令,禁止某人在指定期限內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1]。
誰會被發布限制令?
✓ 不當營商董事 — 有充分證據表明董事涉嫌不當營商
✓ 欺詐行為 — 在清盤過程中發現董事有欺詐或隱瞞資產的行為
✓ 不誠實董事 — 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認為董事行為不誠實或不負責任
限制令的影響:
影響範疇 | 具體後果 |
時間限制 | 通常3-10年,最長可達終身 |
職業限制 | 被限制者無法擔任任何公司董事、經理或秘書 |
業務運營 | 被限制者無法作為公司的主要決策人 |
信譽損害 | 限制令記錄在公司註冊處公開,影響商業信譽 |
貸款困難 | 銀行和金融機構不願向被限制者提供貸款或商業信貸 |
投資機會 | 無法成為公司股東或投資者(在某些情況下) |
破產限制令的持久影響: 一旦被發布破產限制令,被限制者在恢復職業生涯時面臨巨大障礙,許多公司拒絕僱用被限制的董事,即使限制令已失效。
清盤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若董事在清盤過程中被指控不當營商、欺詐或優惠性交易,將面臨多層次的法律訴訟和高昂費用。
可能的訴訟類型:
1. 清盤人代表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
✓ 目的 — 追回董事轉移或隱匿的資產
✓ 費用 — 董事需自費聘請律師應對訴訟,通常$50,000-$200,000+
✓ 時間 — 訴訟通常耗時2-5年
2. 破產管理署的調查和可能的刑事起訴
✓ 調查成本 — 董事需配合調查,可能耗時6-18個月
✓ 刑事訴訟 — 若發現欺詐,破產管理署可轉介警方,導致刑事起訴
✓ 最高刑罰 — 欺詐營商罪可判監禁10年及罰款$500,000[2]
3. 破產限制令程序
✓ 聆訊費用 — 律師費通常$20,000-$60,000
✓ 申請地位 — 即使最終未被限制,仍需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4. 債權人代表的民事訴訟
✓ 集體訴訟 — 多名債權人可聯合向董事提起訴訟
✓ 損害賠償 — 若董事行為導致債權人損失,需賠償
真實成本示例: 一位董事因清盤期間的優惠性交易被訴訟,最終支付律師費$150,000、和解賠償$500,000、還有5年的訴訟時間。
第二部分:不當營商(Misfeasance)——董事的最大法律風險
法律定義: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98條,不當營商指任何人作為公司的董事、管理人或清盤人,在執行職能時[2]:
✗ 濫用職權
✗ 違反信託責任
✗ 不誠實行為
✗ 違反公司法律義務
✗ 隱匿或轉移資產
具體情況:
董事在公司資金困難時,挪用公司資金進行個人投資、購置不動產、支付個人債務等。
法律後果:
✗ 民事責任 — 清盤人可起訴董事償還挪用金額
✗ 刑事責任 — 可被控盜竊罪,最高監禁10年
✗ 破產限制 — 可被發布3-10年的破產限制令
認定標準:
法院將檢查以下證據:
✓ 銀行記錄顯示資金從公司帳戶轉入董事個人帳戶
✓ 無任何業務合理性支持該轉帳
✓ 董事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真實案例: 房產公司董事在公司現金流困難期間,從公司帳戶轉出$2,000,000用於購置個人住宅。清盤人發現後起訴,法院判令董事償還$2,000,000並支付利息,同時發布5年破產限制令。
觸發條件:
在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下,董事仍向自己支付遠超行業標準的薪酬或紅利。
判斷標準:
情況 | 判定 |
公司資不抵債,董事月薪$100,000+ | 存在風險 |
公司虧損,董事仍領取年度紅利 | 構成不當營商 |
薪酬遠超同業和同級職位 | 難以辯解 |
員工無法按時支付,董事無故停薪 | 構成嚴重不當營商 |
真實案例: 製造公司年虧損$5,000,000,董事仍向自己支付月薪$200,000(遠超行業平均$80,000)。當公司無法支付員工薪酬時,董事繼續領薪。清盤人要求董事退回過度薪酬$4,000,000。
行為三:將公司資產低價轉讓給董事或關聯人(優惠性交易的子集)
具體情況:
董事在公司陷入困境前,將公司有價值的資產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轉讓給自己或關聯公司。
判斷標準:
✗ 市價測試 — 轉讓價格明顯低於獨立評估的市場價值
✗ 時機測試 — 轉讓發生在公司已知或應知道財務困難時
✗ 交易合理性 — 無合理的商業目的支持該交易
真實案例: 零售公司擁有價值$10,000,000的黃金地段商舖,董事在公司負債$8,000,000時,以$3,000,000將商舖轉讓給董事的個人控制的投資公司。清盤人發現後起訴追回資產。
法律後果:
✗ 民事責任 — 償還交易中獲得的利益
✗ 刑事責任 — 可能被控欺詐罪
✗ 破產限制 — 5-10年限制令
觸發條件:
董事銷毀、隱匿或篡改公司帳簿、銀行記錄、合同等關鍵文件。
這是最嚴重的不當營商行為之一。
法律後果:
✗ 推定欺詐 — 隱匿記錄本身被視為欺詐的強烈證據
✗ 刑事責任 — 最高監禁7年及罰款$300,000[2]
✗ 破產限制 — 通常被發布最長期限(5-10年)
✗ 民事賠償 — 清盤人可根據推定損失向董事提出索賠
真實案例: 進口公司董事在收到清盤人通知後,銷毀了過去3年的帳簿和銀行記錄。破產管理署轉介警方,董事最終被控欺詐罪並被監禁2年。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條例》第488條,董事在知悉或應知悉公司無力償債時,仍繼續營運公司造成進一步債務,構成不當營商[2]。
判斷標準:
董事應知悉公司無力償債的跡象包括:
✗ 銀行貸款逾期
✗ 供應商發出還債要求
✗ 員工無法按時支付薪酬
✗ 公司資產負債表嚴重赤字
✗ 未能支付稅款
法律後果:
✗ 個人責任 — 對在此期間累積的新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 優先追討 — 清盤人優先向董事追討該期間的新債務
✗ 破產限制 — 通常被發布3-8年限制令
真實案例: 貿易公司董事在銀行停止信貸額度、應付供應商款項超過30天逾期的情況下,仍繼續進口商品並簽訂$2,000,000的新供應合同。公司最終清盤時,清盤人要求董事個人償還這$2,000,000的新債務。
具體情況:
董事在向清盤人提交宣誓事務狀況陳述書時,虛假申報資產金額、隱匿資產或虛報公司收入。
判斷標準:
✗ 銀行對帳單顯示的資產與申報不符
✗ 銀行記錄顯示未申報的資產或收入
✗ 資產在清盤後突然出現但未被申報
✗ 董事無法解釋資產的出處或去向
刑事責任: 虛假宣誓可被控作虛證罪,最高監禁7年。
真實案例: 董事在宣誓陳述中聲稱公司無現金資產,但銀行記錄顯示公司在清盤前2週轉出$500,000至董事個人帳戶。檢控部門以虛假宣誓罪起訴董事。
觸發條件:
董事在收到清盤人傳喚後拒絕出席或配合調查;或在清盤公告後試圖隱匿身份、變更聯繫方式、逃離香港。
法律後果:
✗ 藐視法庭 — 可被罰款及/或監禁
✗ 推定欺詐 — 拒絕配合被視為承認有不當行為
✗ 破產限制 — 通常被發布終身或長期限制令
✗ 刑事起訴 — 逃匿可被控妨礙司法程序
真實案例: 董事在收到清盤人傳喚後,辭職離職並移居海外。香港法院以藐視法庭罪缺席判刑董事,並向國際執法機構通報。
具體情況:
董事在公司已知或應知悉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仍進行重大投資、開設新業務、購置新設備等高風險決定。
判斷標準:
✗ 決定時公司已無足夠現金流支持
✗ 投資沒有明確的盈利前景
✗ 決定導致公司進一步虧損
✗ 決定增加公司債務而非減少
法律後果:
✗ 民事責任 — 清盤人可起訴董事賠償因不當決定造成的額外損失
✗ 破產限制 — 通常被發布3-5年限制令
第三部分:優惠性交易(Preference)——另一類重大法律風險
法律定義:
優惠性交易是指公司在接近破產或無力償債時,向某個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卻未能向其他債權人清償相同比例的債務,因而給予該債權人不公平的優待[2]。
核心原則: 清盤法要求所有同類債權人應獲得相等待遇(Parity of Esteem)。若某個債權人在公司即將清盤前得到優先清償,這違反了公平性原則。
具體情況:
公司在無力償還多筆貸款的情況下,使用所剩不多的現金優先清償某家銀行或親友的貸款,而漠視其他債權人。
真實案例: 進出口公司欠銀行甲$2,000,000、銀行乙$1,500,000、供應商$3,000,000。公司只剩$1,000,000現金。董事決定用這$1,000,000優先清償銀行甲的貸款,導致銀行乙和供應商無法獲得任何清償。清盤人將此認定為優惠性交易。
法律後果:
✗ 責任人 — 該債權人(銀行甲)必須向清盤人歸還已獲得的$1,000,000
✗ 恢復資產 — 該$1,000,000將重新加入清盤資產池,由所有債權人平等分配
✗ 民事訴訟 — 清盤人可起訴銀行甲要求返還
✗ 董事責任 — 若董事被證明故意進行優惠性交易,可被控不當營商
觸發條件:
公司在無力償債時,優先清償董事個人的債務或董事控制的關聯公司的債務。
真實案例: 建築公司董事在公司無力償還應付供應商$5,000,000的情況下,用公司最後$800,000優先清償董事本人向親友借入的$800,000貸款。清盤人認定此為明顯的優惠性交易。
法律後果:
✗ 董事個人賠償 — 董事本人需向清盤人償還被優先清償的$800,000
✗ 親友返還 — 親友需向清盤人返還已獲得的$800,000
✗ 破產限制 — 董事可被發布破產限制令
✗ 刑事起訴 — 可能被控欺詐或竊取公司資產
具體情況:
公司優先支付部分員工的薪酬而不支付其他員工的薪酬;或清償部分供應商而不清償其他供應商。
判斷標準:
✗ 是否有合理原因 — 例如某些員工仍在工作需要激勵,而其他已被解僱
✗ 選擇性程度 — 完全選擇某些債權人而不是其他
✗ 資金充足度 — 公司是否有足夠資金同時支付所有債權人
法律後果:
✗ 交易無效 — 已支付款項可被法院命令返還
✗ 民事責任 — 受益人(已獲清償者)需返還款項
✗ 董事責任 — 董事可被控不當營商
具體情況:
董事與關聯公司進行交易,關聯公司實質上是在替董事個人進行業務。在公司清盤前,公司優先向該關聯公司清償,實質上是在優惠董事。
真實案例: 零售公司董事同時控制另一家物流公司。零售公司欠物流公司$2,000,000、欠供應商$3,000,000。在清盤前,零售公司優先清償物流公司的$1,000,000。清盤人發現物流公司實質是董事本人的業務,認定此為隱性優惠性交易。
法律後果:
✗ 交易撤銷 — 法院可撤銷該交易
✗ 資產追回 — 已清償款項需歸還
✗ 破產限制 — 董事可被發布破產限制令
✗ 刑事風險 — 若涉及欺詐可被刑事起訴
最寬泛的優惠性交易定義:
根據香港法律的寬泛解釋,一旦公司資不抵債(資產<負債),之後進行的任何債務清償都可能被認定為優惠性交易,除非董事能證明:
✗ 交易是基於商業常規進行的
✗ 交易對所有債權人平等對待
✗ 不存在欺詐或不誠實意圖
真實案例: 房產公司資不抵債後,董事仍向特定銀行支付$500,000的貸款利息。清盤人認定此利息支付為優惠性交易,因為其他債權人未獲得相同待遇。
為什麼這是最重要的步驟:
許多不當營商和優惠性交易是因為董事缺乏法律認知而無意中觸犯的。及早諮詢律師可以預防大多數風險。
應該諮詢的對象:
✓ 專業破產清盤律師 — 在清盤相關法律中擁有5年以上經驗
✓ 破產管理署認可清盤人 — 了解清盤程序和董事責任
✓ 會計師或審計師 — 審查公司帳簿確保無異常
諮詢的預期成本:
- 初次法律諮詢:$2,000-$5,000
- 全面法律審查:$8,000-$20,000
- 年度合規審計:$5,000-$15,000
必須保存6年的文件包括:
✓ 所有銀行帳戶對帳單
✓ 完整的帳簿和會計記錄
✓ 所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發票
✓ 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
✓ 員工薪酬記錄
✓ 稅務申報表
✓ 所有與債權人的往來信件
保存方式:
✗ 不要 — 只在電腦中保存(容易丟失)
✓ 應該 — 電子版本和紙質版本同時保存
✓ 備份 — 重要文件應有多份備份
法律意義:
完整的文件記錄是董事應對不當營商指控的最強防衛。若董事能提供完整的文件證明所有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將大大降低被追究責任的風險。
審計的目的:
✓ 及早識別財務異常或風險
✓ 發現可能的不當營商跡象
✓ 為董事提供法律保護(能證明董事實施了合理的監督)
✓ 增強對外部利益相關者的信任
審計頻率:
- 小型公司 — 每年至少一次
- 中型公司 — 半年一次
- 面臨困難的公司 — 每季度一次
審計應檢查的項目:
檢查項目 | 目的 |
現金流分析 | 識別流動性風險 |
關聯方交易 | 檢查是否存在隱性利益衝突 |
資產估值 | 評估資產是否被高估或隱匿 |
債務分類 | 確認所有債務已申報 |
交易合理性 | 驗證大額交易的商業目的 |
應實施的內部控制措施:
- 支出審批制度
✓ 設定支出簽批權限(例如$100,000以上需董事會批准)
✓ 要求兩名董事共同簽署支票
✓ 定期對帳核實
✓ 記錄所有支出的商業理由
示例: 訂立內部政策規定任何超過$50,000的支出必須由至少兩名董事簽署並附上支出理由說明。
- 關聯方交易審批程序
✓ 所有與董事或關聯人的交易必須進行價格競爭性評估
✓ 必須記錄獨立董事(如有)的批准
✓ 價格應與市場價格進行比較
✓ 年度披露關聯方交易
- 資產保護制度
✓ 建立資產盤點和追蹤系統
✓ 定期進行資產實物盤點
✓ 所有資產轉讓需記錄在案
✓ 大額資產轉讓需董事會特別決議
- 帳簿和文件保管制度
✓ 指定人員負責帳簿保管
✓ 建立電子和紙質雙份保存制度
✓ 禁止未經授權銷毀任何文件
✓ 定期備份電子記錄
應該採取的步驟:
- 及早通知債權人
當公司開始出現現金流困難時,董事應主動向銀行、主要供應商和員工進行透明溝通,說明公司的困難和應對計劃。
優勢:
✓ 展現誠意和誠實態度,降低日後被指控欺詐的風險
✓ 給予債權人機會進行談判而非直接申請清盤
✓ 為董事提供”誠實披露”的法律保護
- 書面記錄所有決定和理由
在公司遭遇困難時做出的所有重大決定(例如員工減薪、成本削減、資產出售等)都應有書面記錄,詳細說明決定的商業理由。
示例文檔內容:
“鑑於公司現金流短缺$2,000,000,董事會在2026年1月28日決定:
- 削減管理成本30%
- 延遲非緊急資本支出
- 尋求銀行融資或進行債務重組談判
該決定的目的是保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清盤。決定經全體董事同意。”
法律意義: 書面決定證明董事在知悉困難時採取了合理和誠實的應對措施,這將是應對不當營商指控的重要防衛。
防衛策略六:購買董事及高管責任保險(D&O Insurance)
保險涵蓋範圍:
✓ 董事因過失、違反職責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 法律費用(包括辯護費用)
✓ 民事判決和和解金額
✓ 董事個人遭受的損失和費用
典型保費:
- 小型公司(員工<100人):年費$5,000-$15,000
- 中型公司(員工100-500人):年費$15,000-$40,000
- 大型公司(員工>500人):年費$40,000+
保險的重要性:
雖然D&O保險無法保護董事免於被控刑事罪行(例如欺詐罪),但它可以覆蓋民事責任和昂貴的法律防衛費用。許多董事因為無法承擔訴訟費用而被迫和解或認罪,即使他們本可以勝訴。
必須進行的行動:
✓ 聯絡專業破產清盤律師
✓ 將所有清盤人通知和傳喚文件交給律師審查
✓ 律師應解釋董事的權利和責任
不應該做的事:
✗ 忽視或延遲回應清盤人的傳喚(可被視為藐視法庭)
✗ 銷毀或隱匿任何相關文件
✗ 在未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與清盤人溝通
必須在陳述中涵蓋的內容:
✓ 公司的業務性質和歷史
✓ 為何陷入財務困難
✓ 所有資產的詳細清單和估值
✓ 所有債務的完整清單
✓ 所有重大交易的解釋
✓ 董事本人的申報(例如董事貸款、相關交易等)
宣誓陳述的法律性質:
宣誓陳述是法律文件,虛假陳述可被控作虛證罪。董事必須確保所有信息準確無誤。
應提交給清盤人的文件包括:
✓ 過去3-5年的完整帳簿和會計記錄
✓ 所有銀行對帳單
✓ 所有關鍵合同和協議副本
✓ 董事會會議記錄
✓ 員工名單和薪酬記錄
✓ 與債權人的往來信件
✓ 法律訴訟文件(如有)
文件的組織方式:
將文件按年度和類型組織,提供詳細的文件索引,便於清盤人查閱。
會議上的注意事項:
✓ 準時出席 — 遲到可被視為不配合
✓ 如實回答 — 所有答覆應真實準確
✓ 聽取律師建議 — 對複雜問題請律師協助回答
✓ 請求澄清 — 如不理解問題可請求重新表述
✓ 記錄問答 — 要求會議進行錄音或記錄
可能被提出的問題:
✗ 公司何時開始出現財務困難?
✗ 董事在困難期間是否進行過大額支出或資產轉移?
✗ 是否存在董事與關聯人的交易?
✗ 是否進行過優先清償某些債權人的行為?
✗ 是否有隱匿資產或收入的情況?
董事的權利:
✓ 拒絕自證其罪 — 但這可能被視為不配合
✓ 律師在場 — 清盤人會議上可聯同律師出席
✓ 提出異議 — 可對不合理的問題提出異議
背景: 進出口公司董事在公司無力償債前,將價值$5,000,000的不動產以低價轉讓給個人控制的關聯公司。
清盤人發現:
- 銀行記錄顯示資金轉移
- 產權文件未在公司資產申報中出現
- 董事無法合理解釋該交易
法院判決:
- 董事個人償還$4,000,000(交易中獲得的利益)
- 發布10年破產限制令
- 支付清盤人訴訟費用$200,000
教訓: 隱匿資產是最嚴重的不當營商行為,幾乎不可能成功辯護。
背景: 製造公司董事在公司陷入困境期間進行了多項優惠性交易,優先清償特定銀行和親友貸款。
董事的應對:
- 及早尋求法律協助
- 主動向清盤人披露所有交易
- 書面解釋每項交易的理由
- 完全配合清盤人調查
- 同意進行和解
法院判決:
- 董事償還$1,500,000(低於索賠的$2,500,000)
- 發布5年(而非10年)破產限制令
- 無刑事起訴
教訓: 誠實披露和主動配合可顯著減輕法律後果。
- 清盤是董事的新開始,不是終點 — 董事在清盤中面臨嚴重的個人法律責任,需要主動應對
- 法定責任非可選項 — 提交宣誓陳述、出席會議、配合調查是董事的強制義務
- 不當營商和優惠性交易是主要風險 — 董事需充分理解這些行為的認定標準
-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是關鍵 — 專業律師和清盤人的費用遠低於應對訴訟的成本
- 誠實和透明是最強防衛 — 隱瞞和欺詐會導致最嚴重的後果
如果您正面臨或可能面臨清盤相關風險:
今天:
- ✓ 聯繫專業破產清盤律師進行初步諮詢
- ✓ 開始整理過去5年的所有財務文件
- ✓ 檢查公司是否存在任何不當營商跡象
本週:
- ✓ 進行完整的法律風險評估
- ✓ 考慮購買董事及高管責任保險
- ✓ 建立文件保存和備份系統
本月:
- ✓ 實施內部控制改善措施
- ✓ 進行獨立審計以識別風險
- ✓ 制定清盤應急準備計劃
最後更新:2026年1月27日
本文由IVA Accounting清盤董事責任專家團隊編製
[1] 香港破產管理署。(2025)。強制清盤統計與董事責任指南。取自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
[2]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取自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2
[3]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取自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
[4] 香港律師會。(2025)。董事清盤責任指南。取自 https://www.hk-bar.org.hk
[5] 香港法院判例法。(2025)。董事不當營商判例集。取自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6] 香港公司註冊處。(2025)。董事責任與清盤常見問題。取自 https://www.cr.gov.hk
[7] 香港特區政府。(2025)。破產和清盤法律程序。取自 https://www.gov.hk/tc/business
[8] Hogan Lovells。(2024)。Directors’ duties in insolvency: Hong Kong court warns of personal liability。取自 https://www.hoganlovells.com
免責聲明:本文提供的信息基於香港現行法律和2026年最新規定。內容為一般教育目的,不構成法律專業意見。在面臨清盤相關問題時,強烈建議諮詢持牌律師以獲取個人化法律建議。本文作者對因依賴本文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