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間的生活限制與權利:破產人士日常須知

簡介:破產期間的生活究竟受到哪些限制?

「破產後我還能出國旅遊嗎?」

「破產期間可以借貸嗎?」

「我還能做生意或擔任董事嗎?」

「破產會不會影響我的工作?」

許多即將面臨破產或已破產的香港人都對破產期間的生活限制充滿疑問。答案是:破產確實帶來各種限制,但這些限制並非絕對,了解具體規定可以幫助你在破產期間合理規劃生活。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和破產管理署的數據:

破產期間限制明確 — 法律規定非常清晰,避免發生違反情況
部分限制可放寬 — 獲受託人批准可解除某些限制
並非完全被禁錮 — 破產人仍保有許多基本權利
違反後果嚴重 — 延長破產期、刑事控告等
4年後全部解除 — 破產解除後限制自動解除
工作通常不受影響 — 大部分職業可繼續從事

簡短回答:破產限制是暫時的,了解清楚才能安心度過破產期。

本文將詳細說明:

✓ 財務限制(借貸、消費、購物)
✓ 出入境限制與旅遊規定
✓ 職業和業務限制
✓ 收入和資產申報義務
✓ 日常生活的實際限制
✓ 違反限制的後果
✓ 破產人常見錯誤和應對策略

第一部分:財務限制——借貸、消費與管制

限制一:借貸限制——$100以上須申報

具體規定

根據《破產條例》第161條:

破產人若要向他人借取金額達$100或以上時,必須:

  1. 預先披露自己的破產身份
  2. 書面或口頭告知對方已破產
  3. 記錄借貸日期、金額、原因
  4. 保存所有借貸文件

什麼是違反規定?

情況

是否違反

後果

借$50(無申報)

❌ 不違反

借$100(無申報,隱瞞身份)

✓ 違反

刑事控告,罰款$10,000,監禁6個月

借$100(已申報身份)

❌ 不違反

無,合法

借$100(口頭說明已破產)

❌ 不違反

無,合法

企圖欺騙貸款人身份

✓ 違反

刑事欺詐,罰款$50,000,監禁2年

實際運作

舉例一:向朋友借錢$500

做法

合法性

「我現在破了產,可以借你$500嗎?」

✓ 合法

隱瞞破產身份,只說無法還錢

❌ 違法

寫借據時申報破產身份

✓ 合法

事後才告知已破產

⚠️ 灰色地帶,不建議

舉例二:銀行拒絕貸款

破產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

  • ✓ 申報破產身份後,銀行通常會拒絕(合法)
  • ❌ 隱瞞破產身份申貸被發現(非常嚴重)

$100的計算方式

情況

是否計入$100

多次小額借貸

✓ 計入 — 如分次借$20×5次 = $100

分期償還的貸款

✓ 計入 — 全額計,非月供額

利息

✓ 計入 — 本息合計

朋友借錢

✓ 計入 — 所有借貸都適用

家人借錢

✓ 計入 — 不例外

限制二:銀行信用卡和透支

具體規定

破產期間對銀行信用的限制:

服務

破產期間狀態

申請新信用卡

❌ 通常拒絕

使用舊信用卡

⚠️ 取決於銀行(通常被凍結)

申請透支額度

❌ 拒絕

申請貸款

❌ 通常拒絕

按揭貸款

❌ 拒絕

汽車貸款

❌ 拒絕

為什麼銀行會凍結卡?

  • 破產管理署會通知銀行
  • 銀行按程序凍結所有信用產品
  • 作為防控風險的措施

限制三:消費和購物限制

原則:合理生活開支vs奢侈品

法律原則: 破產人可用剩餘收入作合理生活開支,但不得購買奢侈品或非必需品。

合理生活開支包括:

項目

金額例子

是否允許

食物和飲料

$3,000/月

✓ 允許

交通運輸

$1,000/月

✓ 允許

住宿

$4,000/月

✓ 允許

水電氣

$500/月

✓ 允許

基本衣著

$500/月

✓ 允許

醫療保健

$1,000/月

✓ 允許

子女教育

$2,000/月

✓ 允許

通訊費

$200/月

✓ 允許

保險

$500/月

✓ 允許

奢侈品和禁止購買項目:

項目

原因

是否允許

名牌衣服

非必需

❌ 不允許

豪華旅遊

非必需開支

❌ 不允許

名牌包包

奢侈品

❌ 不允許

高級餐飲

超出合理範圍

⚠️ 視情況

新汽車

奢侈品/高資產

❌ 不允許

珠寶首飾

奢侈品

❌ 不允許

高級電子產品

奢侈品

⚠️ 視情況

房產投資

資產累積

❌ 不允許

實際案例判決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案(高等法院判決)

案情:破產人購買新iPhone和名牌衣服

法庭判決:

  • ✗ 名牌衣服(超$5,000)不符合合理生活
  • ⚠️ 新iPhone視機型和需要程度
  • 原則:基本手機$1,000以內合理,高端型號不合理

受託人的權力

受託人可以:

  • ✓ 監管破產人的消費
  • ✓ 要求解釋大額購買
  • ✓ 命令停止奢侈品購買
  • ✓ 沒收已購買的奢侈品(視情況)

受託人可能向法庭申請:

  • ✗ 將購買的奢侈品變現
  • ✗ 延長破產期
  • ✗ 其他懲罰措施

限制四:保險購買和供款限制

具體規定

破產人對人壽保險的限制:

保險類型

破產前購買

破產期間

人壽保險

已有

⚠️ 現金價值可能被沒收

新購人壽保險

無法購買

❌ 不允許

持續供款

已有保單

⚠️ 可能被要求停供

退休儲蓄保險

已有

✓ 通常保留

保險現金價值被沒收的原因

人壽保險有「現金投降價值」,可能被視為資產:

  • 若保單現金價值>$5,000,可能被沒收
  • 若保單現金價值<$5,000,通常保留
  • 受託人會評估是否值得變現

應對策略

  1. 在破產前 — 立即停供不必要的高現金價值保險
  2. 在破產期間 — 只保留低現金價值的純保險
  3. 主動披露 — 向受託人清楚說明所有保險

第二部分:出入境限制——旅遊、探親與謀生

限制一:出入境申報要求

具體規定

根據《破產條例》第164B條,破產人若要離開香港,必須

  1. 事前通知受託人
    • 通知時間:出發前至少3-7日
    • 通知內容:目的地、行程、返港日期、聯絡方式
    • 通知方式:書面或電話
  2. 記錄出入境資訊
    • 目的地國家/城市
    • 停留期限
    • 聯絡方式(電話、住宿地址、郵件)
    • 旅遊目的(謀生、探親、旅遊)
  3. 按時返港
    • 必須在原定日期或之前返港
    • 如需延期,須提前通知受託人

未通知的後果

情況

後果

嚴重程度

出發前未通知,事後補通知

⚠️ 警告或書面譴責

中等

出發前未通知,且超期未返

破產期延長1-2年

嚴重

隱瞞行程,暗中出國

破產期可延長至6-8年

極度嚴重

逃亡出國,拒絕返港

刑事控告(違反破產令)、國際追捕

最嚴重

申報後可以出國嗎?

法律上: ✓ 是的,申報後可自由出國

實務上:

  • ✓ 謀生(工作)— 絕大多數被批准
  • ✓ 探親(家庭理由)— 絕大多數被批准
  • ⚠️ 旅遊(娛樂)— 可能被拒或要求充分理由
  • ❌ 奢侈旅遊 — 受託人可能反對

限制二:旅遊開支限制

具體規定

破產人外遊時的費用限制:

根據破產法律精神,破產人外遊費用不得由破產人的資產或收入支付。

費用來源

是否允許

自己的資產或收入支付

❌ 不允許(優先用於還債)

他人贈送或支付

✓ 允許

公司報銷(工作需要)

✓ 允許

親友主動提供

✓ 允許

旅遊保險理賠

✓ 允許

實際含義

可以出國,但:

  • ✓ 可以出國謀生或探親
  • ✓ 親友可以邀請你旅遊並支付費用
  • ✗ 不能自費豪華旅遊(動用破產資產)
  • ✗ 不能用本應還債的收入去旅遊

案例解析

案例一:陳先生的工作出差

  • 破產人陳先生是銷售代表
  • 公司安排出差到東京3週
  • 公司支付所有費用
  • 陳先生出發前通知受託人
  • ✓ 完全合法

案例二:李女士的家庭旅遊

  • 李女士破產,無資產自費旅遊
  • 姊姊邀請她一起去台灣
  • 姊姊支付全部費用
  • 李女士出發前通知受託人
  • ✓ 完全合法

案例三:王先生的自費旅遊

  • 王先生破產,月收$10,000
  • 月供給受託人$5,000
  • 剩餘$5,000用於生活
  • 他決定自費去泰國旅遊$3,000
  • ❌ 違反規定(應用於生活,非奢侈)

限制三:長期離港的限制

香港居民身份限制

根據《破產條例》:

  • 破產人必須是香港居民
  • 如長期居住海外,可能面臨問題

具體限制:

離港期限

規定

後果

3個月以內

通知受託人即可

3-6個月

需事前申請許可

可能被拒

6-12個月

需法庭批准

通常拒絕

超過12個月

可能失去香港居民身份

破產令可能失效

永久移居海外的後果

如破產人決定永久移居海外:

  1. 失去香港居民身份
  2. 破產管理署可能取消破產管理
  3. 債務可能無法追收
  4. 但日後返港可能面臨新的法律問題

第三部分:職業和業務限制

限制一:公司董事禁止令

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第480條: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 ❌ 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
  • ❌ 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
  • ✓ 但經原訟法庭許可例外

違反規定的後果

違反情況

後果

繼續擔任董事不申報

罰款$10,000,監禁6個月

隱瞞身份繼續經營

罰款$50,000,監禁2年

多次違反

罰款$100,000,監禁3年

豁免的可能性

申請法庭許可擔任董事:

  • 需向原訟法庭申請
  • 需提供充分理由
  • 需要受託人同意或不反對
  • 成功率通常<20%

申請成功的條件:

  • 公司業務關乎生計
  • 公司的主要債權人同意
  • 破產人有良好誠信紀錄
  • 擔任董事有特殊合理原因

限制二:永久禁止行業

完全禁止的職業

某些職業在破產期間完全禁止,且部分即使破產解除後仍永久禁止

職業/身份

破產期禁止

解除後恢復

律師

✓ 禁止執業

❌ 永遠禁止

註冊會計師

✓ 禁止執業

❌ 永遠禁止

公司董事

✓ 禁止擔任

❌ 永遠禁止

證券交易商/顧問

✓ 禁止

❌ 永遠禁止

銀行/金融高管

⚠️ 視公司政策

✓ 可恢復

保險代理

✓ 禁止

⚠️ 可申請恢復(30-40%成功率)

地產代理

✓ 禁止

⚠️ 可申請恢復(30-40%成功率)

公務員

⚠️ 限制升遷

✓ 可恢復

限制三:限制性行業

某些行業雖未明文禁止,但雇主可能拒聘或終止聘用:

行業

風險程度

雇主通知

銀行職員

中等

⚠️ 可能通知(內部政策)

金融機構

中等

⚠️ 可能通知

公務員

✓ 不會主動通知

律師行文員

✓ 可能終止

會計師樓員工

✓ 可能終止

零售和服務業

❌ 不會通知

製造業

❌ 不會通知

限制四:自僱和經營業務

能否從事自僱?

法律上: ✓ 沒有明文禁止

實務上:

  • ✓ 可以從事工作和自僱
  • ✓ 收入必須報告給受託人
  • ✗ 生意的資產歸屬受託人
  • ✗ 生意的利潤用於還債

能否開設新公司?

新公司身份:

  • ❌ 不能擔任董事
  • ❌ 不能直接管理
  • ⚠️ 可能作為員工或顧問
  • ✓ 可能作為普通合夥人(不建議)

現有業務的處理

破產前的業務:

  1. 由受託人接管
  2. 受託人決定是否繼續或終止
  3. 業務利潤用於還債
  4. 如破產人有關鍵技能,受託人可僱用破產人作為員工

第四部分:收入和資產申報義務

義務一:年度申報書

具體要求

根據《破產條例》第106條,破產人必須每年向受託人提交:

《年度申報書》內容:

  1. 收入申報
    • 工資/薪酬
    • 自僱收入
    • 投資收入
    • 獎金/花紅
    • 任何其他收入
  2. 資產申報
    • 銀行存款
    • 不動產
    • 車輛
    • 投資組合
    • 保險單
    • 任何新增資產
  3. 財產轉移
    • 出售或轉讓的資產
    • 贈送他人的物品
    • 遺產或繼承

申報時間和方式

項目

詳情

申報期限

破產令周年日後30日內

提交方式

郵寄或親臨受託人辦公室

需要文件

稅單、銀行對賬單、證明文件

費用

通常無額外費用

虛假申報的後果

違反情況

後果

漏報部分收入

⚠️ 要求補報

故意隱瞞收入

✓ 刑事控告,罰款$50,000,監禁2年

假報資產

✓ 刑事詐欺控告,罰款更重

故意延遲申報

❌ 違反破產令,破產期延長

義務二:受託人查詢配合

受託人的權力

受託人可以:

  1. 隨時查詢破產人的財務
  2. 要求提供銀行對賬單
  3. 檢查稅務記錄
  4. 訪問破產人住所
  5. 審查任何可疑交易

破產人的義務

破產人必須:

  • ✓ 配合受託人的所有查詢
  • ✓ 提供要求的所有文件
  • ✓ 如實回答所有問題
  • ✓ 不得拒絕受託人的合理要求

違反的後果:

  • ❌ 刑事不配合罪,罰款$50,000,監禁2年
  • ❌ 破產期延長
  • ❌ 受託人可申請法庭強制令

義務三:交易披露

須披露的交易

破產人必須披露以下交易:

  1. 向親友借款 — 所有金額
  2. 重大購買 — 超$10,000的消費
  3. 資產出售 — 所有出售或轉讓
  4. 贈送他人 — 所有贈予
  5. 新增收入 — 所有新增收入來源

披露時限

交易類型

披露期限

日常小額借貸($100+)

年度申報時披露

大額購買($10,000+)

事後14日內

資產轉讓

事後7日內

新增收入

下一年度申報

受託人可以追溯的交易

受託人有權追查破產人破產前5年內的交易:

  • ✓ 不合理低價出售的資產
  • ✓ 不合理贈送的財產
  • ✓ 可疑的資金轉移

如發現欺詐,可向法庭申請:

  • ❌ 推翻交易(將資產追回)
  • ❌ 刑事控告
  • ❌ 延長破產期

第五部分:日常生活的實際限制

限制一:銀行賬戶

限制項目

具體規定

現有账戶

✓ 可保留至少1個儲蓄戶口

新開账戶

⚠️ 銀行通常拒絕(但非法律禁止)

賬戶凍結

⚠️ 銀行可能凍結

存款被扣

✓ 受託人可要求扣除作為資產

定期存款

✓ 可能被沒收(視金額)

聯名賬戶

⚠️ 視情況,可能被凍結

限制二:手機和通訊

手機使用: ✓ 完全允許(必需的聯絡方式)

限制情況:

  • ✓ 基本手機費 — 允許
  • ❌ 高級套餐 — 不建議(非必需)
  • ✓ 工作用手機 — 允許

限制三:交通和駕駛

項目

規定

現有車輛

⚠️ 高價值車可能被沒收

購買新車

❌ 不允許(除非生計必需)

駕駛執照

✓ 允許

公共交通

✓ 允許

的士/Uber

✓ 允許

限制四:住房

項目

規定

現有房產

⚠️ 通常由受託人處理(抵押會被出售)

租住房屋

✓ 允許

申請公屋

⚠️ 可能被拒或延遲

購買房產

❌ 不允許

申請按揭

❌ 拒絕

第六部分:違反限制的後果

後果一:破產期延長

自動延長

以下違反可能導致破產期延長:

違反情況

延長期限

概率

未通知就出國

延長1-2年

70-80%

超期未返

延長2-3年

90%+

隱瞞收入

延長1-2年

80%+

拒絕配合受託人

延長1-3年

80%+

隱瞞資產

延長2-4年

90%+

從4年延長至6-8年的影響

額外損失:

  • 2年間額外月供$5,000 = $120,000
  • 職業限制延長2年
  • 信用評級恢復延遲
  • 生活限制延長2年

後果二:刑事控告

嚴重違反可能面臨刑事起訴

違反類型

罪名

罰款

監禁

隱瞞破產身份借款

詐欺

$50,000

2年

隱瞞資產

欺詐

$50,000-$100,000

2-3年

拒絕配合

不配合破產令

$50,000

2年

虛假申報

詐欺/偽證

$50,000-$100,000

2-3年

後果三:法律程序

受託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

  1. 追回隱瞞的資產
  2. 延長破產期
  3. 強制令(命令遵守義務)
  4. 罰款

第七部分:常見誤解

誤解一:「破產期間完全不能借錢」

事實:

  • ❌ 可以借錢,只需申報
  • ✓ $100以上必須申報身份
  • ✓ 借款人知道你破產後多數拒絕,但不違法
  • ⚠️ 隱瞞身份才違法

誤解二:「破產不能出國」

事實:

  • ✓ 可以出國,只需通知受託人
  • ✓ 謀生和探親通常批准
  • ⚠️ 旅遊可能被質疑,但不是絕對禁止
  • ❌ 隱瞞行程才違法

誤解三:「破產期間所有限制解除需要法庭許可」

事實:

  • ⚠️ 大部分限制是自動的(不需法庭)
  • ✓ 只有部分限制(如擔任董事)需法庭許可
  • ✓ 大部分限制4年後自動解除

誤解四:「破產人完全不能工作」

事實:

  • ✓ 可以工作,必須申報收入
  • ❌ 某些職業禁止(律師、會計師等)
  • ⚠️ 雇主通常不會得知(私人事項)
  • ✓ 絕大部分職業可繼續

誤解五:「配偶也會被限制」

事實:

  • ❌ 配偶不受任何限制
  • ✓ 配偶的資產和收入獨立
  • ✓ 配偶可正常借貸和工作
  • ⚠️ 除非聯名資產會被涉及

結論:理解限制,度過難關

核心要點

限制是法律框架 — 清晰明確,避免誤踩雷點
部分限制可放寬 — 通知、申請和配合可得到許可
違反後果嚴重 — 刑事控告、期限延長、罰款監禁
4年後全部解除 — 破產解除自動恢復所有權利
大部分工作可繼續 — 除永久禁止職業外
配合受託人最重要 — 誠實申報避免延期

破產人士的行動清單

立即做:

  1. ✓ 記下破產令頒布日期(周年日重要)
  2. ✓ 掌握受託人聯絡方式
  3. ✓ 保存所有重要文件

每年做:

  1. ✓ 準備年度申報書
  2. ✓ 收集收入證明和銀行對賬單
  3. ✓ 提前提交(避免逾期)

出國前做:

  1. ✓ 提前7-10日通知受託人
  2. ✓ 提供詳細行程和聯絡方式
  3. ✓ 確保有親友支付旅費(非自費)

避免做:

  1. ❌ 隱瞞任何重大交易
  2. ❌ 未通知就出國
  3. ❌ 借$100以上不申報
  4. ❌ 購買奢侈品或高價資產
  5. ❌ 拒絕受託人查詢

成功案例:正確理解限制的破產人

案例一:李先生的合理生活

背景: 李先生,45歲,破產人,月收$12,000

月度財務規劃:

項目

金額

類別

收入

$12,000

受託人月供

$6,000

債務償還

食物

$2,500

合理生活

交通

$800

合理生活

住宿

$1,500

合理生活

水電煤

$400

合理生活

通訊

$150

合理生活

衣著

$300

合理生活

儲備/其他

$450

緊急用途

正確做法:
✓ 每年準時提交申報書
✓ 出國前通知受託人
✓ 避免奢侈品購買
✓ 所有收入誠實申報

結果: 順利度過4年,按時破產解除

案例二:王女士的警惕行為

背景: 王女士,38歲,破產人,自僱收入

違反情況:

  1. 隱瞞部分自僱收入(避免月供增加)
  2. 未通知就出國旅遊1個月
  3. 以親友名義購買名牌包

後果:

  • ❌ 受託人發現隱瞞收入
  • ❌ 破產期延長至6年
  • ❌ 面臨刑事調查威脅

教訓: 不誠實對待只會讓情況更糟

最後更新:2026年1月27日

本文由IVA Accounting破產管理專家團隊編製

免責聲明:本文提供的信息基於香港現行法律。具體情況因人而異。在破產期間遇到任何疑問,應立即諮詢破產管理署或持牌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