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清盤了,我的薪水怎麼辦?」
「遣散費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領到?」
「我的強積金會受到影響嗎?」
「如果公司沒有足夠資金支付員工薪酬怎麼辦?」
當公司面臨清盤時,員工往往是最擔心且最容易被遺忘的群體。然而,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和《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員工被視為公司的優先債權人,在資產分配中排名遠高於一般債權人。
根據香港勞工及福利局2025年最新統計[1]:
✓ 員工優先償還地位 — 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為法定優先項目
✓ 破欠基金保障升級 — 2025年3月遣散費上限由10萬元提升至20萬元
✓ 覆蓋範圍擴大 — 86%被遣散員工現可獲得全額遣散費賠償
✓ 申請期限 — 員工應在終止僱傭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本文將詳細講解:
✓ 清盤對員工的直接影響和應得權益
✓ 員工優先償還的法定順序和金額上限(2025年最新)
✓ 欠薪、遣散費、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申請流程和條件
✓ 強積金在清盤中的特殊地位
✓ 員工應該採取的緊急應對步驟
面臨的情況:
當公司被清盤時,所有員工將立即失去就業。與正常辭職或裁員不同,清盤導致的失業是瞬間發生的、無預警的。
員工面臨的緊急問題:
✗ 立即失去收入 — 清盤當日起無薪酬收入
✗ 未付薪酬 — 清盤前最後一個月至數個月的薪酬可能未支付
✗ 缺少過渡期 — 通常沒有代通知金補償(除非公司有足夠資金)
✗ 生活開支急迫 — 房租、水電、家庭開支仍需立即支付
關鍵法定保護:
根據《僱傭條例》第II部,被清盤公司的員工可向以下來源尋求補償:
- 公司清盤資產 — 優先償還(法定優先債權人地位)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 若公司資產不足(特惠款項)
- 僱主個人資產 — 若有董事個人保證(罕見)
員工可能失去的款項類型:
款項類型 | 是否優先償還 | 法定上限 | 說明 |
欠薪 | ✓ 優先 | 80,000元(2025年起) | 清盤前最後一段時期未支付的工資 |
代通知金 | ✓ 優先 | 45,000元(2025年起) | 無預告即終止僱傭的補償 |
遣散費 | ✓ 優先 | 首200,000元全額+ 餘額一半(2025年起) | 基於服務年期計算 |
未放年假薪酬 | ✓ 優先 | 無上限 | 累積未使用的年假補償 |
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 ✓ 優先 | 無上限 | 國定假日薪酬補償 |
遣散費超出上限部分 | ✗ 普通 | — | 超過上限後視為普通無抵押債務 |
終止後未支付款項 | ✗ 普通 | — | 清盤後產生的新欠款 |
真實案例: 一名在製造公司工作15年的員工,應得遣散費$450,000。在破欠基金2025年新規下:
- 首$200,000:全額優先償還
- 剩餘$250,000:只有$125,000可獲優先償還
- 剩餘$125,000:被視為普通無抵押債務,可能無法獲得任何補償
清盤時間表:
階段 | 時間範圍 | 員工情況 |
清盤令頒布 | 第0天 | 員工立即失業,無收入 |
臨時清盤人委任 | 第7-14天 | 公司資產被凍結 |
債權人會議 | 第30-60天 | 清盤人評估資產 |
資產變現 | 第60-180天 | 清盤人出售公司資產 |
優先償還分配 | 第180-365天 | 員工可能首次獲得部分補償 |
最終清償 | 第365-730天+ | 清盤完成,所有款項分配完成 |
長期性影響: 若公司資產複雜(例如涉及訴訟、不動產需要時間出售),整個清盤程序可能耗時2-5年,員工必須在此期間尋找新工作以維持生計。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65條,員工在公司清盤中被列為**”優先無抵押債權人”(Preferential Unsecured Creditors)**,排名順序為[2]:
- 清盤成本和費用 — 律師費、法庭費、清盤人薪酬等
- 員工優先債權 — 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假期薪酬
- 一般無抵押債權人 — 供應商、一般債權人
- 利息和罰款 — 債務利息
- 股東分派 — 公司股東(通常無法獲得)
關鍵點: 只要清盤資產足夠覆蓋清盤成本,員工優先債權將被優先償還。
2025年3月20日起生效的新上限[1]:
特惠款項 | 舊上限(2025年3月前) | 新上限(2025年3月起) | 增幅 |
欠薪 | 36,000元 | 80,000元 | ↑ 122% |
代通知金 | 22,500元 | 45,000元 | ↑ 100% |
遣散費 | 首100,000元 + 餘額50% | 首200,000元 + 餘額50% | ↑ 100% |
未放年假薪酬 | 2,600元 | 2,600元 | — |
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 無上限 | 無上限 | — |
重大影響: 根據勞工及福利局估計,調升後,86%被遣散的員工將能獲得完整遣散費賠償,較調升前的66%大幅改善[1]。
場景:一名員工在公司清盤時的應得款項
員工信息:
- 服務年期:12年
- 最後月薪:$30,000
- 欠薪:最後2個月$60,000
- 年假累計5天,日薪$1,000
- 法定假日欠薪:3天,日薪$1,000
- 代通知金:無預告終止,應得$30,000×1個月=$30,000
- 遣散費:$30,000×2/3×12年=$240,000
優先償還額度計算:
款項 | 應得金額 | 優先上限 | 優先償還額 | 超額部分 |
欠薪 | $60,000 | $80,000 | $60,000 | $0 |
年假薪酬 | $5,000 | 無上限 | $5,000 | $0 |
法定假日薪酬 | $3,000 | 無上限 | $3,000 | $0 |
代通知金 | $30,000 | $45,000 | $30,000 | $0 |
遣散費 | $240,000 | $200,000+50% | $200,000+$20,000=$220,000 | $20,000 |
合計 | $338,000 | — | $318,000 | $20,000 |
結果:
- 員工可優先獲得:$318,000
- 普通無抵押債務:$20,000(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可能無法獲得)
- 總體覆蓋率:94%
什麼是欠薪?
欠薪是指員工在僱傭期間應得但未獲支付的工資。根據《僱傭條例》第8條,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終止僱傭後7日內支付工資[2]。
可被視為優先欠薪的時期:
✓ 清盤前4個月内的欠薪 — 全部優先償還(受$80,000上限)
✓ 清盤前4個月以外的欠薪 — 被視為普通無抵押債務
計算示例:
- 員工月薪:$25,000
- 清盤日期:2026年1月27日
- 欠薪情況:
- 2025年10月薪(應於11月7日支付):$25,000
- 2025年11月薪(應於12月7日支付):$25,000
- 2025年12月薪(應於1月7日支付):$25,000
- 2026年1月薪(應於2月7日支付):$25,000
優先償還計算:
- 清盤前4個月 = 2025年9月27日至2026年1月27日
-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薪酬:$100,000
- 優先償還額:$80,000(受上限)
- 超額$20,000:作為普通無抵押債務
什麼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僱主未能提供法定預告期(通常1個月)即終止僱傭時,需支付給員工的補償。根據《僱傭條例》第15條[2],計算方法為:
代通知金 = 員工每月薪酬 × 應提供的法定預告期
法定預告期標準:
服務年期 | 法定預告期 |
少於1個月 | 1天 |
1個月至少於3個月 | 1週 |
3個月至少於1年 | 1個月 |
1年或以上 | 1個月 |
計算示例:
員工月薪$30,000,服務期3年,無預告即被清盤終止。
代通知金 = $30,000 × 1個月 = $30,000
優先償還額 = $30,000(受$45,000上限,此例未超額)
重要提示: 若僱主在給予法定預告期後才終止僱傭(例如正式通知後30天),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遣散費計算公式:
根據《僱傭條例》第33條[2]:
遣散費 = 最後月薪 × 2/3 × 服務年期(上限10年)
關鍵規則:
✓ 只計至10年 — 服務超過10年只按10年計算
✓ 最後月薪定義 — 清盤前12個月的平均薪酬
✓ 不含佣金和花紅 — 只包括基本薪酬和固定津貼
✓ 2025年優先上限 — 首$200,000全額 + 超額部分50%
計算示例:
情況A:基本案例
- 最後月薪:$30,000
- 服務年期:8年
- 遣散費 = $30,000 × 2/3 × 8 = $160,000
- 優先償還:$160,000(全額,未超出$200,000限額)
情況B:高薪員工
- 最後月薪:$50,000
- 服務年期:12年(僅計10年)
- 遣散費 = $50,000 × 2/3 × 10 = $333,333
- 優先償還:$200,000(首$200,000全額)
- 超額部分:$133,333 × 50% = $66,667(需優先償還)
- 總優先償還:$266,667
- 普通債務:$66,666
2025年新規優勢: 在新規下,大多數普通員工的遣散費將完全獲得優先償還保障。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簡稱”破欠基金”)是香港政府為保護無力償債僱主員工而設立的基金[1]。
基金的核心功能:
✓ 墊支機制 — 當僱主因破產或清盤而無力支付時,基金代墊款項
✓ 特惠款項 — 提供有限額度的特惠補償(非全額賠償)
✓ 快速支付 — 無需等待冗長的清盤程序(通常3-6個月)
✓ 減輕僱員負擔 — 讓員工不必參與複雜的清盤訴訟
員工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僱主資格
✓ 僱主已被香港法院宣布破產或清盤
✓ 僱主明確無力償債 - 員工資格
✓ 在香港連續受僱至少4週以上
✓ 每月薪酬在合理範圍內(無固定上限,但過度高薪可能被質疑) - 欠款資格
✓ 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未放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等法定應得款項
✓ 欠款發生在僱傭終止前或終止時 - 時間限制(關鍵!)
✓ 欠薪申請 — 自最後工作日起6個月內提出
✓ 年假薪酬、法定假日薪酬申請 — 自最後工作日起6個月內提出
✓ 代通知金、遣散費申請 — 自僱傭終止日起6個月內提出
✓ 逾期後果 — 超過期限的申請將被拒絕,無任何豁免例外
真實案例: 一名員工因公司清盤失業,但因忙於找新工作,直到7個月後才提出破欠基金申請。申請遭拒,原因是超過6個月限期。該員工最終無法獲得任何補償。
第一步:獲得破產管理署確認(第1-2週)
- 向香港破產管理署查詢僱主的破產或清盤狀態
- 獲得破產/清盤令副本或破產管理署確認函
- 聯絡方式:勞工處或破產管理署網站
第二步:收集所需文件(第1-4週)
必須提交的文件:
✓ 身份證副本
✓ 僱傭合約副本
✓ 最近3-6個月的薪酬單或銀行轉帳記錄
✓ 工作證明(例如員工手冊、公司通知信等)
✓ 破產/清盤令副本
✓ 欠款清單(由前僱主或清盤人提供,若可能)
✓ 銀行帳戶副本(用於支付補償款項)
第三步:填寫申請表格(第2-3週)
向勞工處領取申請表格(可在線下載):
表格內容包括:
- 個人信息和聯絡方式
- 僱傭信息(公司名稱、職位、僱傭期限)
- 欠款詳情(欠薪金額、遣散費計算、代通知金等)
- 申請的特惠款項類型
第四步:提交申請和文件(第3-4週)
將填妥的表格和文件提交至:
香港勞工處僱員權益及福利科
-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
- 電話:2715 1800
- 或通過網上系統提交
第五步:等待審批和支付(第4-12週)
- 勞工處審查文件(通常2-4週)
- 若批准,將款項直接轉帳至申請人銀行帳戶
- 若需補充信息,勞工處將通知申請人
- 整個過程通常需3-6個月
根據新規,破欠基金現在可覆蓋以下員工:
全額保障員工:
✓ 遣散費不超過$200,000的員工:獲得100%保障
✓ 欠薪不超過$80,000的員工:獲得100%保障
✓ 代通知金不超過$45,000的員工:獲得100%保障
✓ 未放年假和法定假日薪酬的員工:獲得100%保障(無上限)
部分保障員工:
✓ 遣散費超過$200,000的員工:
- 前$200,000:100%保障
- 超額部分:50%保障
示例1:低薪員工
月薪$12,000,服務8年
遣散費 = $12,000 × 2/3 × 8 = $64,000
破欠基金保障 = $64,000(100%)
示例2:中等薪酬員工
月薪$30,000,服務10年
遣散費 = $30,000 × 2/3 × 10 = $200,000
破欠基金保障 = $200,000(100%)
示例3:高薪員工
月薪$50,000,服務15年(按10年計算)
遣散費 = $50,000 × 2/3 × 10 = $333,333
破欠基金保障 = $200,000 + ($133,333 × 50%) = $266,667
無保障部分 = $66,666
關鍵法律原則: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強積金)是員工個人資產,完全獨立於公司資產,不構成公司清盤時的可分配資產[2]。
含義:
✓ 公司清盤不會影響員工已累積的強積金
✓ 清盤人無權凍結或扣押強積金
✓ 強積金不能用於清償公司債務
✓ 員工保留完整的強積金提取權利
員工可以做的事:
- 正常提取 — 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常提取(通常65歲)
- 特殊情況提取 — 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前提取:
✓ 因傷病喪失工作能力
✓ 永久居離香港
✓ 年滿60歲且已停止受僱
✓ 符合小額結餘結算條款(少於$5,000) - 查詢帳戶 — 向強積金受託人查詢帳戶結餘和投資表現
員工不應做的事:
✗ 不要以強積金償還公司債務 — 強積金受法律保護,不應被挪作他用
✗ 不要相信僱主催促提取 — 清盤時某些不誠實的僱主可能試圖誘導員工提取並歸還”幫助”公司
✗ 不要轉讓強積金 — 強積金無法轉讓或質押作為貸款擔保
若僱主在清盤前未按期交付強積金供款:
- 強積金委員會執行 — 強積金委員會有權向僱主追討欠款
- 清盤人代位 — 清盤人可以代表員工向清盤資產中追討強積金欠款
- 優先賠償 — 若公司資產不足,強積金欠款被視為優先無抵押債權,排名僅次於員工欠薪和遣散費
- 員工保障基金 — 若公司完全無法支付,員工可向強積金保障基金申請補償(最高$200,000)[1]
真實案例: 一家科技公司清盤時,發現僱主未交付員工過去2年的強積金供款(共$500,000)。清盤人追討該款項並列為優先債權,最終從清盤資產中優先償還。
應採取的行動:
- 確認公司清盤狀態
- 查詢香港公司註冊處網站
- 搜尋”清盤令”公告
- 聯絡香港破產管理署確認
- 蒐集僱傭相關文件
- 保留僱傭合約副本
- 保存所有薪酬單(最近12-24個月)
- 記錄所有欠薪記錄和日期
- 保留年假結餘確認信
- 記錄欠款清單
- 列舉所有未支付的薪酬
- 記錄何時應該支付、何時未支付
- 計算應得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費
- 列舉未放年假天數
應立即進行的步驟:
- 撥打勞工處熱線 — 2715 1800
- 說明公司清盤情況
- 詢問破欠基金申請流程
- 要求獲取申請表格和指引
- 提交初步查詢
- 提供公司名稱和清盤令日期
- 說明欠款情況和金額
- 詢問可能的補償額度
- 準備申請文件
- 下載申請表格
- 整理身份證、僱傭合約副本
- 準備銀行帳戶副本(用於接收款項)
必須注意的時間限制:
✓ 最後期限 — 自僱傭終止日起6個月內提交(絕對不可逾期)
✓ 建議時間 — 盡早提交,不要等到最後一刻
提交方式:
- 親身送交勞工處(推薦)
- 郵寄至勞工處(需確保郵戳日期在期限內)
- 線上系統提交(若可用)
保管証明:
要求勞工處提供申請收據或確認函,以證明已按期提交。
應進行的跟進:
✓ 每週致電勞工處查詢進度
✓ 要求提供案例參考編號
✓ 若需補充文件,立即提供
✓ 記錄每次交流的日期、時間和對話內容
收到款項後:
✓ 驗證款項金額是否正確
✓ 檢查轉帳明細,確認來源為勞工處
✓ 保留所有銀行記錄作為憑証
✓ 若金額有誤,立即聯絡勞工處
Q1:若我的遣散費只有$150,000,是否可100%獲得?
A:是的。在2025年新規下,遣散費首$200,000可100%優先償還。所以$150,000的遣散費可100%獲得優先償還。
Q2:若我已找到新工作並且工資較高,是否仍可申請破欠基金?
A:是的。申請破欠基金與現時就業狀況無關。只要您符合申請條件(僱傭期限、欠款性質、申請期限),即使已重新就業,仍可申請。
Q3:若僱主仍未被正式清盤或宣告破產,我可以做什麼?
A:
- 聯絡勞工處投訴欠薪
- 勞工處可代表您向勞資審裁處提起訴訟
- 若僱主持續無力支付,可向法院申請將公司清盤
- 聯絡工會或僱員協會尋求協助
Q4:若公司清盤資產足夠支付所有欠款,是否還需要申請破欠基金?
A:不需要。若清盤人從公司資產中優先償還,您可以等待清盤完成獲得款項。但為安全起見,仍建議申請破欠基金,作為備選方案。
Q5:若我只是部分失業(例如被裁員而非清盤),是否可申請破欠基金?
A:不可以。破欠基金僅適用於僱主破產或清盤的情況。普通裁員應向勞工處投訴或提起勞資審裁處個案。
- 員工是優先債權人 — 在清盤中享有高度法律保護地位
- 2025年新規大幅提升保障 — 遣散費上限翻倍至$200,000,覆蓋率達86%
- 時間限制至關重要 — 6個月期限無豁免,逾期申請將被拒絕
- 破欠基金是安全網 — 當公司資產不足時,提供快速補償
- 強積金受完全保護 — 清盤不影響個人強積金帳戶
今天(清盤當日):
- ✓ 確認清盤事實
- ✓ 蒐集所有僱傭文件
- ✓ 記錄欠款詳情
本週(第1-7天):
- ✓ 聯絡勞工處
- ✓ 查詢破欠基金申請資格
- ✓ 開始準備申請文件
第2-4週:
- ✓ 正式提交破欠基金申請
- ✓ 獲取申請收據
-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副本
第4-6個月內:
- ✓ 跟進申請進度
- ✓ 補充任何要求的文件
- ✓ 在期限內完成所有申請
最後更新:2026年1月27日
本文由IVA Accounting員工權益保護專家團隊編製
[1] 香港勞工及福利局。(2025)。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特惠款項新上限。取自 https://www.op.labour.gov.hk/tc/insolvency-wage.html
[2]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取自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
[3] 香港法例第380章。《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取自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0
[4] 香港勞工處。(2025)。僱主破產、清盤及財產遭接管時──僱員可得的權利指南。取自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Bankruptcy_tc.pdf
[5] 香港公司註冊處。(2025)。清盤公告和程序。取自 https://www.cr.gov.hk
[6] 香港破產管理署。(2025)。破產和清盤統計。取自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
[7]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委員會。(2025)。僱主無力清償強積金的補救。取自 https://www.mpfa.org.hk
[8] 香港政府。(2025)。僱員在僱主無力償債時的權利。取自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employment/employee/eeowedwages.htm
免責聲明:本文提供的信息基於香港現行法律和2026年最新規定。內容為一般教育目的,不構成法律或專業建議。在面臨清盤相關問題時,強烈建議諮詢勞工處或持牌律師以獲取個人化建議。本文作者對因依賴本文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